汉房金管〔2019〕26号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省关于住房公积金重大风险防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中心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原业务指引中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请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提取业务:
(一)装修提取业务。严格执行在装修过程中实地查验的规定,装修是指对个人自住住房墙面、地面、门窗进行的整体装修。
(二)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销户提取。根据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文件批准时间,半年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必须以房产作抵押。
(二)不受理为直系亲属购建房的贷款申请,贷款仅限于公积金缴存本人及配偶购建自住住房。
(三)不受理已全款支付给开发商购房款的贷款申请。
(四)公积金缴存人贷款以户为单位,一户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公积金贷款。
(五)银行征信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对银行出具的非核算系统打印的还贷证明不予采用。
(六)异地贷款:对异地缴存公积金来我市购房的,只受理一次公积金贷款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必须以房产作抵押,同时增加1名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三、贷款审批:
(一)严格贷款资格审查。
1.各管理部、中心业务经办科必须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要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签注调查核实意见,落实审查责任(调查样表见附件),确保贷款审批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发现借款申请人所报资料虚假,不得审批发放贷款,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中心审定,并纳入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同时做好报案处理。
2.严格执行关于首付比例、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和个人征信良好等方面的规定。
(二)贷款审批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相关联,实行配贷系数计算。
共同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不纳入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计算。
1.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时间系数: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其中公积金缴存时间长的为准。
正常缴存6—36个月,系数为1;
正常缴存37—60个月,系数为1.5;
正常缴存60个月以上,系数为2。
2.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小于2万元的:
(1)账户余额合计<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5000元≤账户余额合计<10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10000元≤账户余额合计<20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还贷业务:
(一)将担保贷款中能够正常还款、正常缴存的纳入到月冲还贷业务中。签订了按月冲还贷的,当还贷余额≤个人缴存账户余额(除留存三个月外)可一次性办理还贷。
(二)凡签订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的中途不得变更。
(三)取消用自有资金提前还贷一年办理1次的限制。
(四)提前部分还贷业务可在缴存地办理,结清还贷业务必须在原贷款地办理。
本《通知》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原2018年印发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指引》、《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个贷业务指引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中与此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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