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2018-04-26 16:36
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访问量:
打印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加强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规范逾期贷款催收工作,降低贷款风险,经市中心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3日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规范逾期贷款催收程序,降低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催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催收管理办法应遵循“双重催收、依法合规”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银行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共同督促、催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依法合规”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管理工作的开展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催收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贷款审批的个人信息资料,加强还贷过程中基础信息的动态维护,完善贷款系统信息管理。并对催收过程予以完整记录,个人贷款催收记录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等产生的电子记录,还包括对账单、催收通知书、法律手段追偿材料等。催收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五条  受托银行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及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催收程序

第六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加强贷后检查,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预警信号一旦出现,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及程序。

预警信号包括已经拖欠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有意拖欠,信誉极差;借款人和保证人出现偿还风险的;未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的;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正常联络等。

第七条 对借款合同未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催收程序:

(一)2017年6月底前发放的贷款,发生逾期的(含各县区管理部委托银行发放的)以各受托银行为主负责催收,各管理部协助催收。2017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发生逾期,市本级由市中心政策法规科催收,各县区由各管理部催收。

(二)贷款连续逾期1-2个月(期):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本付息,受托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提示借款人还款,告知借款人违约后果,必要时通知配偶及担保人。

(三)贷款连续逾期3-6个月(期):经短信、电话等形式催收后仍未还贷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借款人、担保人上门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见附件),同时了解逾期原因。

(四)贷款连续逾期6个月(期)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律顾问,进行司法追讨。

(五)逾期连续三期(含三期)以上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冻结借款人、配偶公积金,在其结清逾期贷款之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的催收程序:

(一)借款合同已到期:借款人未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及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二)自催收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划款偿还贷款本息,并告知借款人。

(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尚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处置抵押房产或质押凭证,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偿债义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处置抵押权物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法律手段追偿

第十条 法律手段追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采取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等途径,保全抵押资产、质押凭证、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律手段追偿的条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贷款的,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将借款人纳入汉中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情节严重的,中心将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借款人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三)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十二条 法律手段追偿的实施。

各县区管理部对符合法律手段追偿条件的逾期贷款将诉讼所需全部资料报市中心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对报来资料汇总、整理经律师初审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由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的借款人,由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聘请执业律师,依法申请汉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派专人配合执业律师的诉讼工作。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呆账的核销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是指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进行追偿之后,认定为损失类且符合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核认定的,通过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实行“从严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的认定、呆账核销的申报资料、核销程序及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受托银行应确定专人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催收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和逾期率控制将作为对各受托银行考核的重点工作,并与资金存储、手续费兑付挂钩;对各县区管理部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和逾期率控制将纳入到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31号 联系电话:0916-12329
网站标识码:6107000048 陕ICP备19017727号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