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3-1 | ||||||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登记表 | ||||||
| 单 位: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备 注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2019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业务经办科、各县区管理部 | 1.立案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 说明:1、本表按行政职权的类别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市级保留、新增的职权,取消、下放职权不填入此表)2、责任主体是指内设机构、依法或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3、按页签类别填入。 | ||||||
| 附表2-1 | ||||||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类其他审批权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登记表 | ||||||
| 单 位: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备 注 |
| 1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2019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业务经办科、各县区管理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告知申请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办理阶段责任:准予贷款的,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人办理抵押手续;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约定账户。 5.贷后管理责任:建立贷款档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户;对于不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先进行电话通知,逾期严重的将采取实地催收、律师函、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进行催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 2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2019修订)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业务经办科、各县区管理部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的条件及材料;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应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缴存、变更、注销登记的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应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所需的条件及材料;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应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及单位申请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审批意见的文书送达申请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 说明:1、本表按行政职权的类别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市级保留、新增的职权,取消、下放职权不填入此表)2、责任主体是指内设机构、依法或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3、按页签类别填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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