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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引
2018-08-28 16:24
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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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归集业务

所属绿色通道:

所属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事类型:

公共服务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17-11-12

受理机构: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窗口

联系电话:

0916-2702255 12329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息来源: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表格下载: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缴存范围

1、缴存单位范围: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缴存职工范围: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管理中心应将按规定程序拟订、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及缴存比例及时向社会公布。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宜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计算公式为: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驻地所辖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办归集模式的管理中心应同时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半委托方式归集模式的管理中心,应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要求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附表1);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附表2);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程序如下:

(1)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2)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以自办归集模式进行缴存的单位,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号和指定归集专户银行,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由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以半委托归集模式进行缴存的单位,录入单位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单位凭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受委托银行录入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产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由受委托银行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后,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4、管理中心应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缴存凭证应连续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和余额等信息。

(四)汇缴和补缴

1、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3、管理中心应按缴存单位每月实际缴存金额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附表4),并及时登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4、住房公积金缴存可采取银行支票转账、现金缴款或委托银行扣划汇缴等方式。采用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5、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5),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变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汇缴手续。

6、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7、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表6)。

(五)缴存信息变更

1、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单位和缴存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7)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变更需提供的具体资料,由管理中心确定,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办理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8)。

4、管理中心对单位或缴存人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六)缴存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根据缴存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新缴存年度开始前,一般为每年7月份以前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3、缴存基数调整可通过纸质、磁介质或网络等形式办理。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为:

(1)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9)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管理中心。

(2)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并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生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交单位确认后,作为新年度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的依据。单位在新的缴存年度开始时,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汇缴。

(七)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表10)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3)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4)管理中心将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4、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具体按管委会批准的期限执行,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须重新申请。

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八)封存

1、职工因脱离工作停发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暂时中断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人符合(十二)条规定的销户提取条件,但因故未及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的,单位应先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5)。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照常计结利息;符合提取或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

4、职工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5)办理启封手续。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九)注销登记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而终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对于应办未办注销登记的单位,管理中心应督促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表11);

(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3、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审核内容包括:提供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4、单位在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前,应按本指引(四)、(八)、(十五)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等手续。

(十)查询、对账、政策咨询和投诉

1、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或缴存人无偿提供安全、便捷的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3、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件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4、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密码,单位经办人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账号和密码。

5、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一次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6、单位或缴存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7、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按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发现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8、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泄漏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9、管理中心应在办理场所设置投诉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设置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网上客户服务网址等,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投诉。收到投诉建议后,管理中心应及时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十一)缴存资料管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归集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包括:

(1)缴存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2)变更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新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3)注销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

4、汇缴、补缴归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等。

5、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归档资料应包括: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劳动工资表复印件、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文件等。

6、缴存基数调整的归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等。

本《指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执行;

本《指引》由市中心归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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