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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02 15:32
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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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要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一)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二)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在汉中市区购买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在各县购买的,由相关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确认。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上限额为:汉中市区20万元,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为18万元,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为15万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二O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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