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引
所属主题: |
缴存提取 |
所属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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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对象: |
个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事类型: |
公共服务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受理机构: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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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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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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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916-2703355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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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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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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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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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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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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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引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两年以上的。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资料→受理→录入提取资料→复审确认→打印支取凭证→支出岗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特殊业务由中心财务进行线下支付)。
三、提取额度和类型
(一)住房消费提取。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账面须留足三个月的缴存额,其余部分取至百元位整数部分,且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还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还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年内只能提取一次,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首付款金额(包括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部分)。装修自有住房(限提取一次),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计算提取额(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申请装修提取的,申请人先到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预约,并在该户装修中途派员现场勘验确认后方可办理(现场提取装修施工照片存档)。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可每年办理一次,也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1)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部分;
(2)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部分。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职工支付住房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按当年实际房租和物业费支出额每年提取一次,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
4、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职工支付自有住房维修(大修)基金的,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二)销户提取。
职工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储存余额(本息合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储存余额(本息合计)。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账面留存3个月缴存额,其余部分提取到百元位,可每年提取一次。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账面留存三个月的缴存额,其余部分提取到百元位,可每年提取一次。
3、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两年以上的,可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储存余额(本息合计)。
(四)委托提取。
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四、提交资料
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填写《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提取原因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①签订日期三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发票(任意一张)。
2、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①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①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拆迁安置协议》;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其中之一):①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发票;②变更后的三年内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5、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提供:①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内部购建房协议(三年内有效);②已交房款票据。
6、职工在城镇建造的、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土地使用证(翻建的提供本人原房屋产权证),②县级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③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本人或配偶建房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已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三年内有效)。
7、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明确建议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察意见书》;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8、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②一年内的装修合同和工程预算。
9、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①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贷款)合同;②与合同相对应的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余额单(银行打印盖章的银行卡还款扣款单原件或者还款扣款活期存折明细)。
10、在本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进行还贷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11、职工支付房租和物业费的,提供:①住房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发票;②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发票。
12、职工交纳维修(大修)基金的,提供:①已备案购房合同;②交纳维修基金票据。
除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外,职工配偶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本);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本或单位证明。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其中一项。
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①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受遗赠人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③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①因大病住院(大病认定参照医保部门大病保险范围确定)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和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②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提供相关证明。
3、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两年以上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委托提取:
①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②委托书;③委托人银行卡。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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