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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20-06-09 10:39
来源: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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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了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执行,中心经多方征求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就业务政策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学习,规范执行。

一、提取业务类:

1.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参照医保部门大病保险范围确定),提供1年内的住院证、诊断证明、病案首页等资料到公积金缴存地办理公积金提取。

2.用于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的,提供租房发票、租房合同、租房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夫妻双方租住地《不动产查询证明》,夫妻双方提取公积金总额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办理(最高提取额不超过1万元)。

3.用于支付物业费、大修基金提取公积金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纳物业费发票或交纳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二、贷款业务类:

1.抵押房产的价值认定:用非所购建住房作抵押的以房产评估公司评估价认定。

2.支持在公积金系统备案楼盘的商品房全款购房贷款申请。

3.公积金贷款次数:

对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贷款申请不再受理;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其贷款次数按照夫妻双方已贷次数合并计算。

4.贷款担保变更:

原购房贷款或原购房加装修贷款,采取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并增加了保证人担保的:完成办理用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手续的(抵押物抵押值达到贷款抵押标准),可解除原保证担保人担保。

原购房贷款时采用保证担保人的:可用所购住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更换原贷款保证担保人(抵押物抵押值必须符合贷款抵押标准)。

购房贷款没有抵押物而采取以两名人员提供保证担保的:当贷款还至总额一半时,经借款人与两名担保人协商同意后(签订承诺书),可解除其中一名人员担保;也可以用所购住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更换原保证人担保(抵押物抵押值必须符合贷款抵押标准),一次性解除两名担保人担保。

原购房贷款以房产作抵押,因抵押值不足而增加担保人的:当还贷余额达到抵押值标准的,可撤销担保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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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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