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精神及陕西省涉企收费检查组的要求,我中心研究决定,对全市公积金贷款中办理抵押登记产生的抵押登记费和二手房贷款中产生的房产评估费予以清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对象:
1、2016年12月6日(含12月6日)至2021年1月27日在办理公积金抵押贷款过程中,已缴纳抵押登记费的付款人。
2、2018年1月1日以来,在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通过房屋评估认定价值而支付评估费的付款人。
二、退费方式:
各公积金借款人(费用支付人)持原抵押登记费缴费票据、评估费缴费发票到原贷款发放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退费。
三、退费时间:
退费工作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结束。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其经济损失由缴费人自负。
特此公告。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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