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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管理部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行政执法工作
2020-11-27 11:33
来源: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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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督促单位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和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结合县域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实际,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勉县管理部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欠缴未建单位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首先,针对不同行业梳理出欠缴未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名单分类汇总,通过电话联系与上门发放《催缴》等形式积极开展催缴执法工作。截止2020年11月底,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92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28%,全年新增缴存43个单位、新增缴存人数3760人;并5单位与我们积极沟通,计划在2021年1月开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待企业经营收益好转后再补缴往年度的欠缴部分。通过上门执法,耐心解释政策,收到良好效果。

2021年的工作中,勉县管理部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主要工作计划,强化履职尽责,采取上门催缴、司法程序等多种方式,多措并举合力催缴,督促欠缴未缴单位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最大限度维护好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规范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行为,做到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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