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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2019-06-03 15:38
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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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房金管〔2019〕26号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省关于住房公积金重大风险防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中心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原业务指引中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请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提取业务:

         (一)装修提取业务。严格执行在装修过程中实地查验的规定,装修是指对个人自住住房墙面、地面、门窗进行的整体装修。

         (二)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销户提取。根据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文件批准时间,半年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必须以房产作抵押。

         (二)不受理为直系亲属购建房的贷款申请,贷款仅限于公积金缴存本人及配偶购建自住住房。

         (三)不受理已全款支付给开发商购房款的贷款申请。

         (四)公积金缴存人贷款以户为单位,一户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公积金贷款。

         (五)银行征信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对银行出具的非核算系统打印的还贷证明不予采用。

         (六)异地贷款:对异地缴存公积金来我市购房的,只受理一次公积金贷款申请;异地购房贷款必须以房产作抵押,同时增加1名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三、贷款审批:

         (一)严格贷款资格审查。

         1.各管理部、中心业务经办科必须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要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签注调查核实意见,落实审查责任(调查样表见附件),确保贷款审批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发现借款申请人所报资料虚假,不得审批发放贷款,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中心审定,并纳入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同时做好报案处理。

         2.严格执行关于首付比例、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和个人征信良好等方面的规定。

         (二)贷款审批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相关联,实行配贷系数计算。

         共同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不纳入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计算。

         1.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时间系数: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其中公积金缴存时间长的为准。

         正常缴存6—36个月,系数为1;

         正常缴存37—60个月,系数为1.5;

         正常缴存60个月以上,系数为2。

         2.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小于2万元的:

         (1)账户余额合计<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5000元≤账户余额合计<10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10000元≤账户余额合计<20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还贷业务:

         (一)将担保贷款中能够正常还款、正常缴存的纳入到月冲还贷业务中。签订了按月冲还贷的,当还贷余额≤个人缴存账户余额(除留存三个月外)可一次性办理还贷。

         (二)凡签订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的中途不得变更。

         (三)取消用自有资金提前还贷一年办理1次的限制。

         (四)提前部分还贷业务可在缴存地办理,结清还贷业务必须在原贷款地办理。

本《通知》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原2018年印发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指引》、《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个贷业务指引补充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中与此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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