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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02-26 16:48
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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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住建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和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心党组的统一部署,做好业务经办大厅对外服务时间安排,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上岗和办理预约业务,同时,要加强对业务经办大厅和服务设施的清洁消毒,上岗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二、引导各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支付宝等在线平台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倡导单位、职工待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紧急办理的,实行预约错峰办理。各业务经办大厅要实现分时段合理分流,减少职工等待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

      三、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在 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罚息,并对已经报送的逾期记录予以调整,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住房公积金业务。上述人员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提出申请,逾期不提起申请的,不再受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最长3个月内偿还。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而超期的,提取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期限可顺延三个月。

      五、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疫情过后及时补缴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的,视为正常缴存,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六、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处理指引

             2:单位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3:疫情期间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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