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48/2021-000309 | 发布时间: | 2021年03月31日 18:44 |
来 源: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内容概述: |
原文链接: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中心多次对业务政策进行分析研讨,形成一套详细、规范的《实施细则》,以此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二、修订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陕建函〔2013〕145号)
三、重要举措
1.二手房贷款改为存量房贷款,根据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汉中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将购存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
2.异地贷款取消担保人。中心在根据群众反映问题和意见征求后,研究决定取消异地贷款担保人,明确只能采用抵押担保或抵押担保加阶段性保证两种方式之一。
3.取消担保变更次数限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限制变更条件,调整为在办理变更担保时,本次担保资质必须优于前次担保资质。
4.增加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的办理地点。从原有的在贷款发放地业务大厅办理,扩大到贷款发放地、公积金缴存地业务大厅和网厅均可办理。
5.增加贷款业务办理地点。从原有的公积金缴存地业务大厅办理贷款,扩大到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业务大厅均可办理。
6.取消了存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根据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建法规〔2019〕6号)文件规定,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不再提交《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由中心内部核查的规定,故取消由借款人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改由中心直接根据契税价值认定,或委托与中心合作的评估机构对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认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