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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解读
索  引  号: 6107000048/2022-000318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0日 16:35
来       源: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机构: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容概述:

原文链接:汉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有关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功能,对汉中市当前有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和职工早日克服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恢复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就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原文:2022年12月31日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解读:

1、适用期间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2、缓缴材料:加盖公章的缓缴申请表,并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工会决议(工会盖章)。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期间申报缓缴的可暂不要求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辅助证明材料。缓缴申请表可从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3、缓缴程序: 企业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受理并审核材料,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批复意见。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予以快速受理、即时办理

4、缓缴及补缴

1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到期以后,企业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在2023年3月底前补齐欠缴部分补缴可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2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

3企业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4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先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5、补缴程序:为简化办理手续,单位可提供说明情况的补缴报告(盖单位公章)直接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承办银行窗口办理补缴,特殊时期无须先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若获批缓缴的单位未到期提前解除缓缴的,需先提供盖章书面申请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缓缴手续后,再到承办银行窗口办理补缴。

6、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条件:按是否获批缓缴、是否在适用期间内、是否已完成补缴综合判断。(1)已申请获批缓缴的企业,在适用期间内处于缓缴状态的,无论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已补缴,其单位职工均可视同连续足额缴存正常办理提取和贷款;超过适用期间后的缓缴月份,需在完成所有已发生缓缴的补缴(含适用期间缓缴的补缴)后,缴存时间方可连续计算。(2)未申请或未批准缓缴的企业以及其他非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期间内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说明情况并完成补缴后,缴存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其单位职工已申请的在途贷款在未完成补缴之前暂不因断缴退件,但需等待补缴到位后方可放款;适用期间之外发生断缴的不计算连续缴存,按规定退件或不纳入确认范围。

7、后续缴存

企业缓缴期满后,应办理补缴并正常缴存

第二条原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如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住房公积金业务。不作逾期处理期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条解读:

1、适用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借款人,在政策执行期,即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2、适用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3、申报程序:申报对象向贷款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从申请之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4、申报材料: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封控管控及解封的通告、开具的疫情隔离证明、隔离解除书等,或新冠肺炎疫情住院证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提供社区或工作单位证明。

5、后续还款:借款人在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自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产生的应还未还贷款本息,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足额存入贷款扣款账户,中心系统将进行贷款还款批扣处理,届时借款人未能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系统将自动转逾期,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条原文:加大对缴存职工租房消费支持力度,缓解支付房租的资金压力。我市无房缴存职工租赁商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额度由1万元提高至1.5万元。租赁公租房的,按实际房屋租赁交付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解读:

更好地满足疫情期间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根据汉中市房租水平,提高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即由目前的最高额度由1万元年提高至1.5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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